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福建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10月下旬,福建省药监局公布“清源”行动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移送线索,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对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4月25日以虚构药品销售去向记录和票据的方式将涉案药品套出,交由业务员和实际控制人亲友领取。上述药品被用于商业推广等用途,未发现进行二次销售。经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2.5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厦门稽查办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没收董事长朱某某上述期间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合计8.7万元,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质量负责人蔡某某上述期间收入5.8万元;没收业务负责人林某某上述期间收入7.1万元。
根据移送线索,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对三明某医药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业务员罗某某为增加销售业绩,瞒着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利用当事人在药品运输、业务回款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虚构合法销售单位的方式向仅具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经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4万元。三明某医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三明稽查办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罗某某上述期间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共计4.59万元,一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另外,此次还公布了长汀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案,吴某某诊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南靖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霞浦县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厦门市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厦门市翔安区某保健服务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惠安县某村卫生所使用劣药案,福州市长乐区某药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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